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員額編制標準  ( 97 年 03 月 10 日)
第5條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組長,由專任教師或原屬學校專任教師兼任。

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幹事,由校長指派原屬學校現職人員兼任,或依本法 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進用之。但本標準施行前原依臺灣省公立高級中等學 校附設高級進修補習學校自給自足班實施要點規定設置之約僱幹事,得繼 續留任至離職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