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 101 年 10 月 26 日)
第6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發現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時,應即通知其 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並依其違規情節輕重,以下列方式提 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
一、以電話進行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
二、運用通訊方式提供改善之建議。
三、提供相關之書面或視聽資料。
四、至學生家中進行家庭訪問。
五、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參加學校提供之家庭教育諮 商或輔導課程。
六、其他適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