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 101 年 10 月 26 日)
第4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指提供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 之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家庭教育相關知能,協助輔導該學生 改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