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 101 年 10 月 26 日)
第11條
本部為落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接受 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應採取適當措施,並針對推動績效優良之學校 ,予以獎勵,績效不佳者,輔導其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