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 101 年 10 月 26 日)
第10條
學生涉及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必要時,本部得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 項規定請求醫療、衛生、社政、警察、少年輔導等機關或機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