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  ( 103 年 08 月 01 日)
第8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獎助事項時,應明定獎助之對象、 項目及基準等事項。

各級主管機關辦理前項獎助時,應定期對辦理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之公私立 學校及機構、團體、私人實施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