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推動建立員工學習制度獎勵辦法  ( 103 年 11 月 27 日)
第4條
依本辦法申請獎勵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下列程序 審查:

一、中央政府各級機關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將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 件送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審查。

二、中央政府各級機關主管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設立、立案或登 記之法人及私立機構、團體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各該主管之機關 提出申請;其主管之機關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將符合前條規定 之初審合格名單及相關證明文件送本部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