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製作刊播終身學習節目或內容補助獎勵辦法  ( 103 年 12 月 08 日)
第2條
本法第十七條所稱媒體,指依法設立之電視、廣播、網際網路及平面媒體 。

前項媒體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得申請補助或獎勵:

一、積極參與終身學習節目或內容(以下簡稱作品)之製播或製作。

二、連續或定期提供一定時數、排定固定時段或版面,免費或低價提供刊 播相關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