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  ( 103 年 12 月 12 日)
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 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有第四條第二項重複申請情事。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領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