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  ( 103 年 12 月 12 日)
第4條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學分證明書、繳費收據及下 列文件之一,由終身學習機構初審彙總,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複審後,於每年四月 三十日前檢據,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款後發給:

一、原住民: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三、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外籍、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配偶:居 留證影本;其居留證無法辨識婚姻狀態者,應檢附戶籍資料證明文件 。

前項申請人同時具有第二條所定二種以上之資格者,僅得擇一申請;已依 其他法規規定申請減免或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