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  ( 103 年 12 月 12 日)
第3條
前條補助對象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者,得依下列比率申請學費補助;每人 每年最高以新臺幣六千元為限:

一、原住民:百分之百。

二、身心障礙者:

(一)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者:百分之百。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百分之七十。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百分之四十。

三、低收入戶:百分之百。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外籍、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配偶:百 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