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  ( 103 年 11 月 04 日)
第8條
修習經認證機構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修業成績及格(達六十分以上) ,缺課未超過總上課時數之六分之一者,發給學分證明書;其發給之程序 ,規定如下:

一、於相同終身學習機構修習經認可之單科學分課程或學程學分課程者, 由申請認可之終身學習機構於課程結束後二星期內,將完成修課之學 員名冊送認證機構登錄,並由認證機構核發學分證明書。

二、於不同終身學習機構修習經認可之學程學分課程者,應填具申請書及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申請認可之終身學習機構,向認證機構申請核 發學程學分證明書。

前項學分證明書之有效期間,由認證機構依課程內容特性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