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  ( 103 年 11 月 04 日)
第5條
終身學習機構申請非正規教育課程之認可,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課程實 施計畫,向認證機構提出。

前項課程實施計畫內容,應包括目標、開班名稱、招生對象、招生人數、 課程大綱、師資、課程名稱、學分給予、上課週數、時數、上課地點、教 學場所、設施與設備、經費預算及辦理單位等事項,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招生人數:每班招生人數,以不超過七十五人為原則;超過時,應提 出確保教學品質之教育人力支援配套。

二、師資:具有得在專科以上學校擔任教學工作資格者。

三、學分之計算:每一學分授課至少滿十八小時。

四、課程名稱與學分數:申請單科學分課程認可之學分數,最高為六學分 ;申請學程學分課程認可之總學分數,不得低於二十學分,其中專業 必修課程學分數,不得低於總學分數百分之六十。

五、上課週數:至少持續二星期以上。

六、教學場所、設施與設備:應符合課程性質及安全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