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進修學校收費標準  ( 97 年 03 月 07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所稱高級中等進修學校,係指國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及教育部核准 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

第3條
高級中等進修學校之收費項目,包括學費、雜費、實習 (驗) 費,電腦設 備維護管理費及代收代辦費。

第4條
國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每學期各類科學費、雜費之收取,按高級中等進修 學校每週授課時數占同級同類高級中等學校授課時數之比率,比照同級同 類學校之收費規定計算。

私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每學期之學費、雜費,其收費規定如下:

一、學費:以教師鐘點費及兼(專)職人員薪俸、津貼之成本總額,除以 每校九班,每班三十名學生計算之費用為上限,並不得低於同級同類 學校收費規定之下限。

二、雜費:按高級中等進修學校每週授課時數占同級同類高級中等學校授 課時數之比率,比照同級同類學校之收費規定計算。

三、第一款兼職工作人員之薪俸、津貼,以校長一人、校務主任一人、科 主任二人、組長三人、技工(工友)一人、導師九人、兼任主任三人 、兼任佐理員三人及約聘幹事二人之必要成本計算之。

第5條
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修習實習(驗)課程者,按高級中等進修學校每週 授課時數占高級職業學校授課時數之比率,比照高級職業學校各類科之收 費規定加收實習(驗)費。

前項學生修習計算機概論或相關課程者,比照同級同類學校之收費規定加 收電腦設備維護管理費。

第一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6條
高級中等進修學校代收代辦費,比照同級同類學校之收費規定收費。

第7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單獨設立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依同級同類學校之收費規 定收費。

第8條
本標準施行前已在學者,其收費依原規定辦理。

第9條
本標準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