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法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7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遴聘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設置家庭教育中心 ,並結合教育、文化、衛生、社政、戶政、勞工、新聞等相關機關或單位 、學校及大眾傳播媒體辦理下列事項:

一、各項家庭教育推廣活動。

二、志願工作人員人力資源之開發、培訓、考核等事項。

三、國民之家庭教育諮詢及輔導事項。

四、其他有關家庭教育推展事項。

前項家庭教育專業人員之資格、遴聘及培訓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家庭教育中心之組織規程,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公布施行前,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規定已進用之家庭教育中心 專業人員,經主管機關認定為績優並符合第二項專業人員資格者,得依業 務需要優先聘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