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法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12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 活動,並應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

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鼓勵師資培育機構,將家庭教育相關課程列為必修科 目或通識教育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