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學習法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8條
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及文化機構,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鄉(鎮、市)公所依其組織法規設立。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及文化機構,由個人、法人或團體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其設立、變更、停辦、督導、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分別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文化主管機關定之。

前二項社會教育機構為圖書館、圖書資訊館或圖書室者,並應依圖書館法 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