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確保弱勢族群終身學習資源,並引導再投入社會服務機會
,應優先提供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與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
民之外籍(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配偶之終身學習機會及資源。
中央主管機關得針對前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與居住臺灣地區
設有戶籍國民之外籍(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配偶參與依第十三條第二
項所定辦法規定之認可課程,酌予補助其所繳納之學費。
前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與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外籍
(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配偶之補助方式、比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針對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外籍(含大陸地區、香港
澳門)配偶,應考量其特殊性,設計符合其需求之課程並提供具可近性之
服務;其課程、教材、師資與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