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學習法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18條
各級政府應積極推動政府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設立、立案或 登記之法人及私立機構、團體建立員工學習制度;對於建立員工學習制度 者,並得予獎勵。

前項學習制度,得以帶薪、經費補助或公假方式為之。

第一項獎勵對象、條件、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各級主管 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