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學習法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15條
終身學習機構得優先遴聘終身學習專業人員,推展終身學習活動。

前項終身學習專業人員之類別與等級、資格取得、業務內容、培訓機構、 培訓科目與師資、證書發給或廢止、進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培訓之終身學習專業人員,中央主管機關 得建置專業人員人力資料庫,提供終身學習機構作為遴聘人員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