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學習法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11條
各級學校在學習活動中應培養學生終身學習之理念、態度、能力及方法, 並建立其終身學習之習慣。

各級學校得開辦回流教育,提供學習機會,以滿足國民終身學習需求。

前項回流教育,指個人於學校畢業或肄業後,以全時或部分時間方式,再 至學校繼續進修,使教育、工作及休閒生活交替進行之教育型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