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施行細則  ( 91 年 10 月 24 日)
第7條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其教務、學生事務 (訓導) 、總務及輔導 等工作,得由原屬學校之人員兼辦或依聘僱相關法規進用之人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