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施行細則  ( 91 年 10 月 24 日)
第2條
專科以上進修學校,採學年學分制,以每一學期授課滿十八小時為一學分 ,其採用函授、廣播、電視或電腦網路等方式教學之時數,得併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