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技能班結業生資格考驗辦法  ( 88 年 12 月 02 日)
第8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資格考驗成績為及格:

一、總測驗成績達六十分者。

二、總測驗成績達五十分,且實作測驗成績達六十分者。

總測驗成績達及格標準,但考驗科目中有一科零分或缺考者,仍以不及格 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