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社會教育機構推展終身教育辦法  ( 88 年 08 月 11 日)
第6條
社教機構辦理終身教育學分班,應擬具計畫書,並報本部備查;其計畫內 容應包含課程、師資、設備、上課時間、地點、招收對象、名額、方式及 經費概算等項目。

社教機構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各項終身教育辦理情形報請本部 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