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社會教育機構推展終身教育辦法  ( 88 年 08 月 11 日)
第4條
社教機構辦理終身教育,採學分班、非學分班方式,其中學分班應與大專 校院合作辦理,其招收學員資格及授課師資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且至少 應有三分之一為該合作學校專任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