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 105 年 03 月 09 日)
第9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已減免者,學校應追繳之。涉 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重複申領。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