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 105 年 03 月 09 日)
第7條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有關就學費用之補助或減免,及其他與減免就 學費用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重複申請本辦法之減 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