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 105 年 03 月 09 日)
第6條
依本辦法申請減免就學費用之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期限內,填具申請 表及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

一、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

二、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 (包括詳細記事)。

依本辦法申請減免就學費用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得免附前項第一款 之證明文件,由就讀學校經衛生福利部電子查驗系統,查驗學生或父母( 法定監護人)之身心障礙身分。

學生對前項查驗結果如有疑義,得檢附第一項第一款證明文件,向就讀學 校申請另行審查其身分資格。

依本辦法申請減免就學費用之學生,其身分資格經學校審定後,公立學校 由各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各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後,備文掣 據連同核銷一覽表一式三份,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三十日前函報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請撥補助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