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 105 年 03 月 09 日)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身心障礙學生: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 障礙手冊之學生。

三、就學費用:指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等。就 讀高級中等學校者,並包括實習實驗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