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 105 年 03 月 09 日)
第11條
依特殊教育法經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為身心障礙, 持有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其就學費用 減免,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