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 103 年 04 月 14 日)
第8條
前條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其最高延長期間規定如下:

一、國民中小學:二年。

二、高級中等學校:四年。

三、專科學校五年制:四年。

四、專科學校二年制:二年。

五、大學: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