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 103 年 04 月 14 日)
第7條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得依其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其意願,向學 校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學生未成年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前項申請,國民中小學應報鑑輔會鑑定及主管機關核定後,通知申請人。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經學校審核後,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