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 103 年 04 月 14 日)
第6條
依前條規定提前修畢各學科(學習領域)課程者,得向學校申請,經學校 就其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結果,認定與該級學校畢業年級學生相當後,報 主管機關認定其畢業資格;學校並應予以追蹤、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