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 103 年 04 月 14 日)
第5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得依其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其意願 ,向學校申請縮短修業年限;學生未成年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前項縮短修業年限之方式如下:

一、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學科(學習領域)課程。

二、部分學科(學習領域)加速。

三、全部學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

四、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跳級。

五、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方式,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方式,經報鑑輔會審議通過及主 管機關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