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 103 年 04 月 14 日)
第4條
身心障礙適齡兒童得依強迫入學條例規定,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暫緩入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