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特殊教育學校之設立、變更、停辦及合併 ( 103 年 03 月 12 日)
第4條
特殊教育學校之校地面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人數在六十人以下者,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一千二 百平方公尺。

二、學生人數逾六十人者,每增加學生一人,應增加十五平方公尺之校地 面積。

第5條
特殊教育學校之校舍及其他設備,應合於各級各類教育階段之法規規定, 並考量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課程及學生之特殊需求,提供無障礙設施、教 學設備及教育輔助器材。

第6條
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學生身心障礙程度 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第7條
特殊教育學校之設立、變更、停辦及合併,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依各教 育階段法規規定辦理。

特殊教育學校得同時依各教育階段法規設置幼兒部、國小部、國中部、高 中部、高職部;各學部之設立、變更、停辦及合併,本標準未規定者,依 其所設學部之教育階段法規規定,設有多學部者,依其最高學部教育階段 法規規定辦理;分校或分部亦同。

私立特殊教育學校,並適用私立學校法及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 分部設立改制合併停辦辦法之規定。

第8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審議特殊教育學校或其分校、分部之設立、變更、停辦及 合併,應邀集具特殊教育、建築及無障礙環境設計專長等相關人員,組成 審查小組,進行評估及審議。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學校主管機關首長就學者專家及相 關機關代表聘兼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