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  ( 100 年 01 月 31 日)
第7條
依本辦法規定受領獎助者,應按指定用途使用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本部除得追回獎助,並停止獎助三年;有違法情事者, 移送司法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