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  ( 100 年 01 月 31 日)
第4條
第二條學校、機構或團體申請獎助,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於本部規定 期限內檢附下列相關資料為之:

一、實施依據、目的、對象。

二、實施內容。

三、實施日期、時間、地點。

四、經費預算分攤比例及明細表。

五、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之金額。

六、預期效益。

七、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