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  ( 100 年 01 月 31 日)
第3條
前條學校、機構或團體,辦理下列特殊教育活動,得向本部申請獎助:

一、特殊教育學生輔導及親職教育推展。

二、特殊教育工作人員之短期研習。

三、特殊教育之宣導、研究及推展。

四、無障礙環境教育之研習及宣導。

五、特殊教育圖書之出版。

六、其他有助推動特殊教育之相關事項。

前項獎助,以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活動為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