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  ( 100 年 01 月 31 日)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如下: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二、已核准立案之全國性社會福利機構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