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 102 年 07 月 12 日)
第7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稱結合醫療相關資源,指各級主管機關應主動協 調醫療機構,針對身心障礙學生提供有關復健、訓練治療、評量及教學輔 導諮詢。

為推展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身心障礙兒童早期療育,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普設學前特殊教育設施,提供適當之相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