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 102 年 07 月 12 日)
第5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指學生全部時間於特 殊教育班接受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其經課程設計,部分學科(領域)得 實施跨班教學。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分散式資源班,指學生在普通班就讀,部 分時間接受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巡迴輔導班,指學生在家庭、機構或學校 ,由巡迴輔導教師提供部分時間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

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特殊教育方案,必要時,得採跨校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