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 102 年 07 月 12 日)
第4條
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設立之特殊 教育班,包括在幼兒(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專為 身心障礙或資賦優異學生設置之特殊教育班。

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設立之特殊教 育學校,包括幼兒部、國民小學部、國民中學部、高級中學部及高級職業 學校部專為身心障礙學生設置之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