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 102 年 07 月 12 日)
第13條
依本法第四十一條對於身心障礙之資賦優異學生或社經文化地位不利之資 賦優異學生加強輔導,應依其身心狀況,保持最大彈性,予以特殊設計及 支援,並得跨校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