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 102 年 07 月 12 日)
第10條
前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 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

前項計畫,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