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  ( 99 年 12 月 31 日)
第8條
學校實施多元評量,應考量科目或領域性質、教學目標與內容、學生學習 優勢及特殊教育需求。

學校定期評量之調整措施,應參照個別化教育計畫,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 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