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  ( 99 年 12 月 31 日)
第7條
特殊教育之教法,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運用各種輔助器材、無障礙設施、相關支持服務與環境佈置等措施, 提供最少限制之學習環境。

二、教學目標明確、活動設計多樣,提供學生學習策略與技巧,適時檢視 教學效能及學習成果。

三、透過各種教學與班級經營策略,提供學生充分參與機會及成功經驗。

四、進行跨專業、跨專長、跨領域或科目之協同、合作教學或合作諮詢。

前項教法依下列方式實施之:

一、分組方式:

(一)個別指導。

(二)班級內小組教學。

(三)跨班級、年級或學校之分組教學。

二、人力或資源運用方式:

(一)個別指導或師徒制。

(二)協同或合作教學。

(三)同儕教學。

(四)科技及資訊輔具輔助教學。

(五)社區資源運用。

三、其他適合之特殊教育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