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  ( 99 年 12 月 31 日)
第5條
高級中等學校實施職場實(見)習課程,應視身心障礙學生個別需要,與 實(見)習單位充分溝通、合作,安排適當場所,並隨年級增加實(見) 習時數;其實施計畫,由學校訂定,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