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  ( 99 年 12 月 31 日)
第4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施特殊教育課程,應依學生之個別需求,彈性調整課 程及學習時數,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為之。

前項課程之調整,包括學習內容、歷程、環境及評量方式。